美国反堕胎法案:女性与胎儿之间的权利竞争?

发布日期:2019-0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量:
  • (原标题:美国反堕胎法案:女性与胎儿之间的权利竞争?)

    过去几个月,美国数个州议会相继推出了限制女性堕胎的法案,包括上周阿拉巴马州议会通过了法案,几乎禁止所有堕胎,除非怀孕对孕妇产生生命威胁,因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也不能例外。密苏里州议会也在周五通过了反堕胎法案,称只要有胎心跳动即不能脱胎。

    两个法案引起激烈的争议。一个好奇的问题是,为什么美国不同州都相继推出如密苏里州的胎心法案呢?为什么是“胎心”作为禁止堕胎的标准呢?在美国,关于堕胎或女性堕胎权的争论往往将人们划分为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生命权派(pro-life)和选择权派(pro-choice)。除了奇怪的得克萨斯州,pro-choice表示支持公民选择枪支的权利以外,pro-choice一般指的是支持女性拥有选择是否进行堕胎的权利;相反,pro-life一方认为,因为未出生的胎儿拥有生命权,所以不允许女性随意进行堕胎。这样的框架下,关于堕胎的争论就被重塑为关于女性和胎儿之间的权利冲突。所以,选择“胎心跳动”作为禁止堕胎的标准,也是如此塑造争论的选择。

    但这样的重塑,合理吗?

    美国反堕胎法案:女性与胎儿之间的权利竞争?

    当地时间2019年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阿拉巴马州长凯-艾维签署堕胎法案。 IC图     

    胎儿的生命权

    在《纽约时报》去年底关于堕胎的系列社论中,有一个案例很值得再次讨论。在2008年,怀有五个月身孕的Katherin Shuffield不幸被枪支击中。Shuffield最终幸存,然而她却悲剧地失去所怀的一对双胞胎。这一案例掀起激烈的讨论。持枪者Brian Kendrick该被控什么罪名?如果以伤害罪甚至杀人未遂指控他,那死去的两个胎儿该如何对待?最终,Kendrick被控谋杀两个胎儿。

    在这一案例以后,不少州开始加强关于杀胎的法律,将杀胎视作谋杀或过失杀人。我们似乎有这样的直觉,如果单单只以伤害罪惩罚犯人,失去的胎儿并不能获得正义的对待,理由正是,似乎有一种更强的权利要求更强的惩罚。于是乎,胎儿的人格生命权,就被引入来解释我们的直觉。只有我们相信胎儿具有生命权,杀死胎儿才能被视作谋杀或过失杀人。

    这样的直觉,似乎也就出现在我们关于堕胎的权利冲突的讨论框架之下。因为胎儿具有生命权,所以,堕胎时杀死胎儿,自然就是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于是堕胎就成为了女性对身体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

    关于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也得到很多的公共关注。因为本文的关注目标是这种对堕胎的争论的重塑是否合理,我们在此就不详细讨论。但有几点,应该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作为法律后果,赋予这种意义的胎儿生命权,甚至可能让怀孕的女性受到严重的惩罚,尽管她没有选择堕胎。比如,当医生建议孕妇多卧床时,她简单出门购物,回来时流产了,这甚至可以被视作罔顾胎儿的生命权导致的误杀。我们会认为这是过分严重的惩罚,甚至是毫无理由的惩罚。

    另外,上述案件中,并非只有设定法律上的胎儿生命权才能解释我们的直觉。我们可以将对孕妇的伤害视作特别伤害,尤其是对胎儿产生伤害的时候,这些行动可以被判作对孕妇的特别伤害罪,给予更严重的惩罚。受伤害的仍然是孕妇的身体,权利的主体依然是孕妇。这既符合我们认为需要重判的直觉,也避免了上文提到的过分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科罗拉多州议会正是采取这样的策略,拒绝承认胎儿人格权(fetal personhood),在2003年通过法案,将伤害孕妇的妊娠定为非法终止妊娠罪,最高可判罚32年监禁。这意味着,设定胎儿人格生命权实际上并非必要。

    美国反堕胎法案:女性与胎儿之间的权利竞争?

    当地时间2019年5月17日,美国密苏里州通过严苛“反堕胎法”, 女性扮“使女”抗议。 IC 图 

    权利的冲突?

    不过,我们大可先设定,胎儿真的具有生命权。在反对堕胎的生命权派看来,胎儿的生命权与我们的生命权是一样的,即便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具有自主权,生命权是比身体自主权更强更基本的权利,所以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也就是堕胎的情况下,生命权优先与孕妇的身体自主权,所以堕胎是不允许的,因为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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