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未育女性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发布日期:2019-08-24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未婚未育女性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3日下午在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建议修订就业促进法,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中小企业等相关法律的协同。
     
    报告指出,执法检查发现,就业促进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问题,特别是第2、7、15、20、21、23、27、33、35、45、47、48、67 条等13条尚未完全落实 , 占18.8% 。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报告指出,从检查来看,目前就业促进法实施中主要存在10个问题,包括3个长期存在的问题,4个现实突出的问题,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在长期存在还没有根本解决的问题中,其中一个就是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
     
    报告显示,执法检查发现,就业歧视问题还在一定领域存在,社会普遍关注。
     
    一是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
     
    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 。 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
     
    二是救济渠道不顺畅。
     
    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监察事项;跨区域招聘的性别歧视因属地化管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部分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公平法律责任不积极、不主动。
     
    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结存登记失业人员中, “4050”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从执法检查看 , 就业歧视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难,要实现全面真实的公平就业、平等就业仍然任重道远。
     
    报告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就业促进法实施12年来,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可操作性和强制力、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
     
    报告建议,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尽快完善就业促进法规体系。修订就业促进法。切实体现就业优先战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实践,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中小企业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2018年江苏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妇联、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可以约谈、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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